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,提升创业意识,培养创业精神,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,学校创建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。为保障孵化基地正常有序地展开,保障入驻创业团队合法权益,提高空间使用效率,助力初创项目成长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在校学生通过自主创办并运作实体公司,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平台。
第三条 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,具有孵化器功能。通过提供基础的场地和优良创业环境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业作用,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
第四条 孵化室日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(以下简称双创中心)负责管理,重大事项由学校领导小组及创业工作专班研究决定。
第五条 双创中心对孵化室主要职责
(一)全面负责孵化室的管理工作,制定并完善大学生创业孵化室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室的相关工作,聘请校内外专家、专业教师、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团队提供管理、营销、技术、法律、财务、心理、工商、税务、信贷、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和发展指导。
(三)负责各创业团队的年度评比、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。
(四)负责孵化基地的宣传及推广工作。
(五)负责向校外创业孵化室推荐创业团队项目。
第三章 孵化室入驻
第六条 我校大学生孵化室指位于博学楼四栋五楼的大学生孵化室区域。
(一)入驻条件
1.申请入驻孵化室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2年内的学校校友,团队成员以本校在校生为主。
2.创业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,创办有准入资格的企业。
3.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,并征得家长同意。
(二)入驻程序
1.向双创中心递交《张家界学院孵化室入驻申请表》、创业项目计划书及学生证复印件;
2.双创中心对项目进行考察,审核材料的真实性,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。通过评审的创业团队与双创中心签订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》。
3.批准申请,签订入驻协议。
第四章 孵化室管理与考核
第七条 入驻孵化室创业团队管理
(一)孵化室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,以孵化项目的申请、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;
(二)创业团队在双创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,实行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孵化项目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;
(三)创业团队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合法经营;
(四)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双创中心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,应与双创中心签署入驻合同;
(五)创业团队应主动支持、协助、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,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,连续3次无故未签到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;
(六)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涉及变更改变预定项目内容、中止计划实施、提前或延期等变动,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双创中心提出书面申报,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;
(七)创业团队在室内举行各类活动,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双创中心报批,如有校外人员参加,需提前一周报批;
(八)学校每年对各创业团队进行一次孵化项目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。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获得重点发展保障方面的支持。其中,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优秀的项目,可获得2000–5000元不等的资金支持;若考核结果为不及格,则将启动孵化项目退出机制。详情见《关于开展2025年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(附件6孵化项目考核标准)》。
第八条 安全管理
(一)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室作息时间,保管好学校配备的办公设备;
(二)孵化室内严禁任何人员做饭、洗衣、留宿、饲养宠物,一经发现,须立即整改,未整改到位无条件自动退出园区;
(三)创业团队必须保持项目场地干净整洁,每周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,将下发整改通知;连续2周未整改到位,则自动退出园区;
(四)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室区时,锁门关窗,关闭电源,杜绝火种;
(五)创业团队必须服从园区物业管理规定,主动排除安全隐患,凡发现安全隐患,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双创中心报告;
(六)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,发生安全事故,损失自行承担;后果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。
第五章 毕业与退出机制
第十条 合同期满退出
创业团队与双创中心合同期满,到双创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退出。
第十一条 自动申请退出
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,团队负责人向双创中心提出退出申请,经管理委员会审核,终止协议,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退出。
第十二条 孵化室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双创中心将发放《退出通知书》,并要求入驻项目退出孵化室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项目;
(二)入驻2年以上仍不能注册成立企业;
(三)项目负责人因受处分退学;
(四)协议期满未签署续约合同;
(五)私自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经营者;
(六)场所利用率低,经评估认定为长期占房不开展实质孵化活动;
(七)未能按时向双创中心上报相关材料,或报送材料内容不真实,通过整改无效者;
(八)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,经整改仍不合格;
(九)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团队,经团队申请,双创中心核实后,可以终止合同;
(十)对违反孵化室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团队,经双创中心核实认定后,可终止其入驻合同,并根据孵化室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;
(十一)存在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园进行的行为。
第六章 优惠政策
第十二条 入驻孵化室后提供的优惠条件
(一)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免费提供基地,免费装修,水电全免;
(二)免费提供创业培训;
(三)优先享受创业资金扶持;
(四)协助申报各种创业扶持基金。
第七章 创业基金管理(暂定)
第十三条 设立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(以下简称创业基金),该基金是支持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、自主创业,培育创新人才的专项资金。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(专项工作组中经费组)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,双创中心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十四条 双创中心对创业基金进行以下管理:
(一)负责基金的申报、评审、发放、跟踪检查,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;
(二)对项目的进展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;
(三)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。
第十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
(一)学校专项拨款;
(二)社会合法捐赠;
(三)双创中心获得的上级拨款;
(四)创业基金的收益;
(五)校企创业联合基金;
(六)张家界学院创业公益基金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;
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
(一)支持对象
1.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未满5年的校友,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1)创业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;
(2)项目具有创新性,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,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;
(3)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,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;
(4)诚信守法、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。
(二)支持方式
1.校级立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;
2.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;
3.孵化室办公设备、设施的购买。
第十七条 申请与审批
(一)申请创业基金资助,应提交以下资料:
1.《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报表》;
2.创业计划书:
3.其他相关支撑材料(如会计报表、技术报告、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等复印件,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)。
(二)审批
双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专家团评审通过,予以资助。
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与基金使用监督
(一)创业基金使用人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双创中心备案,双创中心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
(二)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,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,由双创中心审核后,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核销;
(三)对于挪用和私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行为的,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章 创业项目管理
第十九条 学校以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,孵化和培育创业项目,提高学生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。
第二十条 在校生在校内外组建创业团队或创办企业、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创办企业应报双创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双创中心和各教学院部做好备案项目的跟踪辅导工作,组织专家和创业导师定期走访,帮助创业学生解决实际困难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价,对经营情况好、市场前景大的项目予以重点帮扶、支持和推介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由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
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
2025年1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