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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孵化室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11-13 阅读次数:


一、总则


第一条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,倡导创业意识,培养创业精神,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,学校创建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,为保障孵化基地正常有序的展开,特制定以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。


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在校学生通过自己开办和运作实体公司,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地方。


第三条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,具有孵化器功能。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业作用,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。



二、组织机构及职责


第四条孵化室日常工作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管理,重大事项由学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孵化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专职(创业骨干教师)为主,兼职(在校学生)为辅。


第五条创业孵化中心主要职责

 1、全面负责孵化室的管理工作,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室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
 2、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室的相关工作,聘请校内外专家、专业教师、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提供管理、营销、技术、法律、财务、心理、工商、税务、信贷、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和发展指导。

 3、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年度评比、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。

 4、负责孵化基地的宣传及推广工作。

 5、负责向校外创业孵化室推荐孵化团队和孵化项目。



三、孵化室管理.


第六条经营管理

 1、学校为免费为创业公司提供经营场地、办公用品、电话及网线等基本设施。

 2、创业公司在创业孵化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,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

 3、孵化中心对创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。

 4、创业公司在室内举行各类活动,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孵化中心报批,如有校外人员参加,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。

 5、创业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经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。


第七条安全管理

 1、创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室作息时间,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。

 2、创业公司必须做到离开室区时,锁门关窗,关闭电源,杜绝火种。

 3、孵化室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。

 4、由于创业公司管理不善,发生安全事故,损失由创业公司承担;后果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
 5、创业公司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,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孵化中心报告。


第八条评价与奖惩

 1、孵化中心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,严格管理。

 2、孵化中心每季度末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报表.上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办公室。

 3、孵化中心依据考核办法和考评档案,对创业公司年度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,并组织评选年度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。



四、创业公司入驻与退出


第九条申请进入孵化室的基本条件

 1、创业公司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者毕业两年内。

 2、创业公司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。创办有准入资格的企业。

 3、创业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,并征得家长同意。

 4、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必须每日进行签到,连续三次未签到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。


第十条创业公司的申请、注册与入室

 1、有创业意向的同学或团队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交《创业申请》和《创业计划书》,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批准后,聘请相关专家和领导统一评审,确定入驻团队和项目。

 2、通过评审的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签订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》。

 3、创业公司应履行模拟办理工商、税务注册登记手续。

 4、创业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,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。


第十一条创业公司的退出

 1、创业公司合同期满, 经孵化中心审核后即可退出。

 2、对违反孵化室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,经孵化中心核实认定后,可终止其入驻合同,并根据孵化室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。

 3、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公司,经创业公司申请,孵化中心核实后,可以终止合同。

 4、合同期满后,公司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入室资格。

 5、合同期满后,办公用品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查验后封存,公司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公司自行处理。

 6、各创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,如该公司仍符合入驻孵化室条件的,可以续签合同。



五、孵化优惠条件


第十二条优惠条件

 1、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免费提供基地,免费装修,水电全免。



六、附则


第十三条孵化室的综合管理、卫生、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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