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,以公益性、示范性、专业性为主要特征,以科技研发、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,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、创业实践、创业孵化、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
第二条 设立张家界学院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。学校校长、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,分管创新创业、教学、人事、科研、就业、学工、团委、宣传、财务等校领导任副组长,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,分管校领导兼任专班主任,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人兼任专班执行副主任。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负责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。
设立招生就业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(以下简称双创中心),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、创业实践、创业孵化、创业服务、创业园、创业基金、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、咨询和服务工作。
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育
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双创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,在教务处的指导下,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,着力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,增强创业意识。
第四条 依托社会优质资源,构建多元化创新创业课程体系。重点推进现有《创业基础》课程的提质升级,组织编写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创业指导教材并开发、开设一组创新创业通识课程,形成科学、规范的课程与教材资源库。
第五条 组织开展多元化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。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,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,“一对一”精准帮扶项目发展;不定期开展“企业家进校园,讲好创业故事”等创业主题讲座;“创业精英班”“SIYB创业培训班”“电商培训班”创业培训等,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。
第六条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,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工作。
第四章 创业园入驻
第七条 我校双创中心与大学生创业园位于兰园1楼。
(一)入驻条件
1.申请入驻创业园的创业实体负责人须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或毕业5年内的校友,团队成员以本校在校生为主。获准入驻创业园的创业实体分为企业和创业团队两类。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。创业团队指有强烈创业意愿且项目已落地实施,暂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实体。
2.已经被学校立项为校级创新创业项目(含创新创业,机械设计、数学模型等大赛项目)的在校学生创业项目,优先批准入驻。
3.创业实体应有指导老师,我校教师的科研项目、产品中试等需要入驻校内创业园的,必须组建项目团队且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科研助手岗位。
4.入驻实体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,并遵照执行。
(二)入驻程序
1.创业实体递交《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》、创业项目计划书及学生证复印件,已注册企业的实体需提供营业执照;
2.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项目进行考察,审核材料的真实性,最终结果提交项目评审组经讨论决定;
3.批准申请,签订入驻协议。
第五章 创业园管理与考核
第八条 入驻企业经营管理
(一)创业园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,以孵化项目的申请、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;
(二)创业实体在双创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,实行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孵化项目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;
(三)创业实体从事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合法经营;
(四)创业实体在接到入驻创业园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,应与双创中心签署入驻协议;
(五)创业实体须主动支持、协助、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,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,连续3次无故未签到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;
(六)创业实体经营过程中,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、中止计划实施、提前或延期等变动情况,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双创中心提出书面申报,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;
(七)创业实体在室内举行各类活动,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双创中心报批,如有校外人员参加,需提前一周报批;
(八)双创中心对创业实体进行考核评比,企业须填写《创业园入驻企业半年度经营报告》,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中旬报双创中心;
(九)学校每年对各孵化实体进行一次孵化项目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。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获得重点发展保障方面的支持。其中,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优秀的项目,可获得2000–5000元不等的资金支持;若考核结果为不及格,则将启动孵化项目退出机制。详情见《关于开展2025年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<附件6孵化项目考核标准>》
第九条 安全管理
(一)创业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,保管好学校配备的办公设备;
(二)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做饭、洗衣、留宿、饲养宠物,一经发现,须立即整改,未整改到位无条件自动退出园区;
(三)创业实体必须保持本项目场地干净整洁,每周检查出现2次不合格,将下发整改通知;连续2周未整改到位,则自动退出园区;
(四)创业实体必须做到离开室区时,锁门关窗,关闭电源,杜绝火种;
(五)创业实体必须服从园区物业管理规定,主动排除安全隐患,凡发现安全隐患,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双创中心报告;
(六)因创业实体管理不善,发生安全事故,损失自行承担;后果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;
第十条 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。
第六章 毕业与退出机制
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退出
创业实体与双创中心合同期满,到双创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退出。
第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
因创业实体内部问题,团队负责人向双创中心提出退出申请,经管理委员会审核,终止协议,办理相关手续,方可退出。
第十三条 校内创业园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双创中心将发放《退出通知书》,并要求入驻企业退出创业园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项目;
(二)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;
(三)协议期满且未签署续约合同;
(四)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;
(五)场所利用率低,长期占房不经营;
(六)未能按时向双创中心上报相关材料,或报送材料内容不真实,通过整改无效者;
(七)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,经整改仍不合格的;
(八)创业实体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,经双创中心核实认定后,终止入驻合同,并根据创业园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;
(九)存在其他不适宜在创业园进行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园的创业实体,除服从学校双创中心管理外,还需遵守基地主管部门相关规定。
第七章 优惠政策
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园后提供的优惠政策
(一)免费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,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;
(二)免费提供创业咨询、辅导服务;
(三)免费提供创业培训服务;
(四)优先享受创业资金扶持;
(五)协助申报各种创业扶持基金;
(六)提供创业见习岗位;
(七)在校期间创办企业的(经学校审核、备案,在湖南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有效),其团队核心成员(如董事长、法人代表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市场营销总监等,下同)前3人可抵通识选修课程2学分;企业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的,其团队核心成员前5人可抵通识选修课程4学分;
(八)所创企业在湖南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及以上,且年营收≥10万或带动就业≥5人的企业团队核心成员(排名前5),可申请代替毕业论文(设计),成绩评定为优秀。
第八章 创业基金管理(暂定)
第十六条 设立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(以下简称创业基金),该基金是支持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、自主创业,培育创新人才的专项资金。专项工作组中经费组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,双创中心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十七条 双创中心对创业基金进行以下管理:
(一)负责基金的申报、评审、发放、跟踪检查,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;
(二)对项目的进展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;
(三)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。
第十八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
(一)学校专项拨款;
(二)社会合法捐赠;
(三)创业园获得的上级拨款;
(四)创业基金的收益;
(五)校企创业联合基金;
(六)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;
第十九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
(一)支持对象
1.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未满五年的校友,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1)创业实体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;
(2)项目具有创新性,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,存在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;
(3)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,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;
(4)诚信守法、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。
(二)支持方式
1.以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两种方式,支持已注册并成功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实体企业;
2.校级立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;
3.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;
4.创业园办公设备、设施的购买。
第二十条 申请与审批
(一)申请创业基金资助,应提交以下资料:
1.《张家界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报表》;
2.创业计划书:
3.其他相关支撑材料(如会计报表、技术报告、鉴定证书和检测报告等复印件,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)。
(二)审批
双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专家团评审通过,予以资助。
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与基金使用监督
(一)创业基金使用人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双创中心备案,双创中心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(二)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,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,由双创中心审核后,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核销。
(三)对于挪用和私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行为的,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九章 创业项目管理
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,孵化和培育创业项目,提高学生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。
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在校内外组建创业团队或创办企业、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创办企业应报双创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双创中心和各教学院部做好备案项目的跟踪辅导工作,组织专家和创业导师定期走访,帮助创业学生解决实际困难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价,对经营情况好、市场前景大的项目予以重点帮扶、支持和推介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,由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
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
2025年12月24日